《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供他人使用,是违法行为。因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或产生消费者权益纠纷时,为避免违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的持有人相互推委、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既可以依法向违法履行义务或不当履行义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即违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向其中任何一人要求损害赔偿,其必须行。所以用别人的执照办理武汉pos机需要别人的同意就行.